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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发表时间:2012-09-05 浏览次数:464

法律咨询:

我跟他3年,他是有家室的,起初只是2个人都很有感觉就在一起了,我知道我跟他没有结果,等到有天我会离开他的,可是事情不是我所想的,三年中我提了很多次分手他都不同意,说一定会离婚跟我。今年8月份,我再次提出分手,他死活不答应,说已经在处理离婚的事情了,我说你要是离不了怎么办,他就写了份保证:本人保证如果在08年8月底没有离婚,则赔偿我5万块的精神损失费。之后我打电话给他家里面,她妈说他根本不会离婚的,我觉得我被骗了。凭那张保证我可以起诉他吗?

8月份过完了,他根本就没有离,我已经不想跟他在一起了,于是让他写另外一份保证,是二选一,一是:我可以等他到年底,他处理离婚事宜,如果到时候没有处理完则赔偿我20万;二是:不要再来打扰我,如果再来则赔偿我10万块,他写了第二份。但是他还来找我,这张保证也可以起诉吗?  

律咖网律师回答:

你对他已婚是明知的,你的行为虽不违法也不犯罪,毕竟违背公序良俗,诉讼是不会得到支持的,更不存在精神损失费的问题,建议你在你们之间协商解决为好。

相关法律知识:

精神损失费即受害人依法律之规定,就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制度。应注意的是,对精神损害金钱救济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钱赔偿对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恢复正常的确有必要时,才应当考虑金钱赔偿,在任何具有精神损害的损害后果的案件中,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的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责任不能起到救济作用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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