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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发表时间:2012-08-17 浏览次数:464

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婚姻法》第十二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同居期间的共有与夫妻共有,虽然都是共有,但它们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不同:

一、婚姻法之所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是基于夫妻关系的一体性和婚姻的本质;而规定同居期间财产的共有,是基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事实,同居双方的财产往往难以截然分开。

二、夫妻共有是当然的、无条件的,只要婚姻关系尚存在,即使双方实际上未共同生活,在这期间取得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同居共有的形成是以双方实际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条件的。

三、同居共有是可推翻的,一方可以举证证明财产归自己单独所有;而夫妻共有制度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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