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手续需履行 非法同居法不允
发表时间:20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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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卫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刘彦香与原告李会岭非法同居关系。
原告刘彦香与被告李会岭于2001年2月13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履行了离婚协议。离婚后,被告李会岭多次找原告要求和好,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刘彦香为了子女答应了被告的请求,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前提下,原告又一次与被告李会岭重新生活在一起。但好景不长,被告李会岭好逸恶劳、整日里游手好闲的恶习在原告刘彦香面前又一次暴漏无疑:在原告刘彦香眼里,被告没有尽到作丈夫的责任,在子女面前,被告没有尽到作父亲的责任。后又因家庭琐事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日益恶化,被告于2004年6月6日离开了原告的住处。与此同时,原告刘彦香向法院提起了要求解除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的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审理了相关的证据之后认为:原被告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生活,系非法同居关系,故卫辉法院依法可观的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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