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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军诉刘月华解除非法同居分割财产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203

[受理法院]: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0年07月20日

[裁判字号]:(2000)白民初字第1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 周占军,36岁,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xxx。委托代理人 高洪杰,白城市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 张星,同上。被告 刘月华,38岁,汉族,白城市月华化妆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xx

[案例正文]:

原告 周占军,36岁,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xxx。

委托代理人 高洪杰,白城市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张星,同上。

被告 刘月华,38岁,汉族,白城市月华化妆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xxx。

委托代理人 李金辉,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汤长春,同上。

原告周占军与被告刘月华解除非法同居分割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占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洪杰、张星,被告刘月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辉、汤长春和证人周占利、赵丽华、王峰、赵刚、张奎学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1995年3月9日,在海明办事处办理离婚手续,时隔5个月,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营,将共同的事业发展到建成月华化妆品商场营业大楼等几个场所的经营规模。正当我积极努力拓展我们共同事业时,被告提出解除共同生活,仅给我一小部分经营项目的意见,我虽同意解除共同生活但提出应公平合理分割共同财产的意见,被告未同意,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4675974元。

被告庭审答辩否认与原告有非法同居的事实,原告未参与经营,原被告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原告无权分割被告财产。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和被告的答辩事由,本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非法同居的事实。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庭审时出示了下列证据:

(1)1998年2月22日《白城日报》(星期刊)白城日报记者卢丽桃写的报道“伴着春光前行”说明原被告从1985?1999年长达14年非法同居关系。被告质证时认为这是记者的单方报道,没征得本人同意,同时出示了记者卢丽桃的情况介绍(已加盖白城日报社公章)“采访时,我不知刘月华、周占军早巳离婚,故文中提到有关夫妻共同为一位小姐操办婚事一事纯属误会,该稿当时未经刘周二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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