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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范户籍管理政策 非婚生超生婴儿均可落户
发表时间:2013-07-18 浏览次数:65

昨日上午,省公安厅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5月17日到9月30日,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全面展开。超生儿、出生婴儿未落户、人户分离等问题,将在此次户口整顿中得到解决。

此次户口整顿分为前期准备、入户访查、问题整改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是入户访查阶段,全省十万名入户访查员将佩戴统一的工作证上门,对居民家的人口、户口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发布

关键词:新生儿落户

1996年以后出生婴儿

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直接落户

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一律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准生证、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申报人书面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簿、接生人员证明,以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出生公证书等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同时,在2010年9月30日前的全省户口整顿期间,对所有无法正常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也可凭申报人书面申请、能够证明母亲生育事实和母子(女)关系的《住院病历》办理户口登记。

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限制政策外生育婴儿落户,不得将户口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关键词:户口迁移

人户分离户口应迁居住地

对因就业、拆迁、住址变动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人户一致和常住地登记户口的规定,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

对确有原因暂不具备户口迁移条件的,居民应向派出所主动申报浮住户口或暂住人口登记。

关键词:毕业生、空挂户口

须迁往工作生活所在地

或入学前登记地

对于空挂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和人才交流市场的毕业生户口,以及近年来因户口政策在城镇落户的空挂人员,须动员居民将户口迁往符合落户条件的工作、生活所在地或入学前户口登记地。

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居民应向派出所主动申报实际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

关键词:重复户口

解决重户、未注销人员、漏登户

对发现的重复户口,经查验比对人口信息和进行实际调查后,公安机关保留其实际居住地的户籍,依法注销重复户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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