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泽法行审字第359号
申请人山西省泽州县川底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郎诗华,乡长。
委托代理人段美林,副乡长。
委托代理人延邦胜,该乡计划生育助理员。
被申请人靳龙,男,1971年8月生,汉族,泽州县川底乡原庄村人,农民。
申请人泽州县川底乡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靳龙、张建平违反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04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计生罚字(2004)第008号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结束。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川底乡政府于2004年3月16日作出的“计生罚字(2004)第008号处罚决定书”认定:靳龙、张建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于1999年11月生育第三胎,而被申请人是1998年11月生育第三胎。申请人处罚事实不清。对被申请人处罚应适用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而不应适用《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004年3月16日在告知被申请人处罚的同一天就作出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故该处罚决定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川底乡政府作出的“计生罚字(2004)第008号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志赛
审判员
范长文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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