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莉是未婚妈妈,孩子的父亲自强是有家室的人,虽口口声声发誓要和妻子离婚迎娶小莉,但一直拖到小莉把孩子都生下来了,都还迟迟不见行动。小莉虽希望自强来认领小孩,却又担心因此丧失监护权;但若不让自强认领,孩子的父亲栏将会是空白,将来又该如何告诉孩子身世呢?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对于非婚生子女之认领有以下规定:不论孩子的父亲是否有家室,认领之后,小孩就等同于他的婚生子女,原则上必须冠上父亲的姓氏,父亲也须尽抚育之责任、负担子女教养费用,彼此之间也互有继承权等等。
至于小莉担心的监护权归属问题,按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条之一,准用离婚时子女监护权的规定,也就是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协议,如果协议不成则由法院裁判,法官将依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及子女自己的意愿,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意愿等,选择一个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监护人。小莉如果坚持争取监护权,就必须提出由自己照顾小孩对小孩较有利的各种理由,让法院在酌定监护人时有所依据。
但是请求认领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小莉必须在小孩出生后七年内,由小莉以小孩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出请求生父认领之诉。小莉的小孩也可于成年后两年内,自行提出生父认领之请求。
若小莉已婚,情形就较为複杂,因为依据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也就是会被推定为小莉先生的婚生子女;除非夫妻之一方在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否认之诉。常见的案例是,夫妻不合或已分居多年,太太另结识男友,并生下孩子,而太太因为怕事或犹豫而不敢帮小孩子报护口,也变相造成若干小孩无护籍的情形,等到小孩子要念书了,才不得不去面对处理此一问题,但却早已超过一年,而无法提出否认之诉;此时为了拜託先生提起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好让孩子由生父认领,常被先生无理刁难甚或勒索金钱。但是大法官会议于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公布之释字第五八七号解释,已揭示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未赋予子女有提婚生否认之诉之权利提起时效只有一年的期间太短,而明揭该条须儘速立法修正,为因应释字第五八七号解释的出现,法务部现在正在研拟修正条文,草案中除肯定子女亦得提起否认之诉外,并将期间延长至子女成年后两年内亦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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