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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手续是政府为中国公民提供的一份安全保障
发表时间:2012-06-17 浏览次数:372

在全球处于二战后罕见的经济危机之时,如果您恰好又是一位动机正当的涉外婚姻当事人,如果您和您的外国配偶面临涉外婚姻登记问题,那么我建议您在我国境内申请涉外婚姻登记,以便政府通过正规渠道保障我国涉外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办理流程与收费细则详见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登记手续是我国政府推出的一项行政审批服务。我国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地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涉外结婚的条件

1、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即使外国一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有关法律允许多夫或多妻的,我国也不予批准其结婚登记。

2、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22、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3、当事人双方结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在我国以其他形式如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缔结的婚姻,都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4、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处在某些特殊状态中的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前者指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要国家机密的人员;后者指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这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法律的通例。

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中国公民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出具的有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外国侨民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的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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