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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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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 四川省人民政府 (1996年1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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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婚姻登记条例]
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1995]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婚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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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婚姻登记条例]
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政部令第1号 第一条为加强边民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边民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边界线两侧县(市、区)境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就双方国家边境地区和边民的范围达成有关协议的,适用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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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婚姻登记条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本市居民之间、本市居民同外省市居民之间在本市范围内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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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婚姻登记条例]
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由市民政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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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婚姻登记条例]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和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加强我省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的公民,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县以上民政部门(含县,下同)是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管理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宣传婚姻法规,指导本辖区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制订管理措施,检查督促落实婚姻法规,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培训考核婚姻登记员等。 宣传、卫生、公安、司法、计生委、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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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婚姻登记条例]
湖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湖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5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日 湖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加强婚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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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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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婚姻登记条例]
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6年1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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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婚姻登记条例]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5年8月7日粤府(1995)72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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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婚姻登记条例]
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婚姻登记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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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扶养]
年老无子女可以要求兄弟姐妹担扶养义务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指出: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2月16日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程秀珍诉程心钊扶养一案的请示报告》所作的《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批复》指出:程复珍自一九五八年患精神病以后,即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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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结婚彩礼]
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问:《解释(二)》制定过程中,最高法院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群众对什么内容最感兴趣?《解释(二)》对这一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最受群众关注的,是关于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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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同居]
同居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起诉
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该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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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计划生育]
户口整顿的作用是什么
开展大规模的户口整顿工作,一方面它可以为人口普查提供一些重要的基础性指标作为参考,如外出人口、外来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人户分离人口等;另一方面,通过户口整顿,可以消除户籍上存在的一些重登、漏登、应销未销的户口,从而为人口普查奠定良好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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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都需要带上什么
婚姻登记须知:婚姻登记程序 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相关内容 一、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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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结婚条件]
晚婚晚育与法定结婚年龄的关系?
首先,晚婚晚育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不矛盾。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的。我国幅员辽阔,有12亿多人口,9亿多农民,50多个民族,各地风土人情、民俗民风都不同。因此,国家不宜把婚龄提得过高。 其次,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线。只是要求青年结婚不得早于此年龄,并不是说它等于最合适最理想的结婚年龄,也就是说,并不等于每个青年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正因为如此,婚姻法上明确提出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再次,法定婚龄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规定的,晚婚晚育是从我国人口状况和生殖生理功能考虑的,二者并不矛盾。关键在于正确认识、正确理解和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凡是有志于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多作贡献的广大男女青年,应当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争做移风易俗。晚婚晚育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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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结婚条件]
男女相差几岁是结婚最好年龄呢?
其实,一般来讲,男孩子应该比女孩子大2岁到6岁左右,但这是一直以来的看法。现在很多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都认为:一般女孩子结婚的年龄在22~25岁合适,因为26~28岁是女孩子最适合生育的年龄。男人一般适合结婚的年龄有两个时间段: 第一个时间段是20~25岁,而且以25岁左右最好。这个时间段结婚的话,那么男孩子比女孩子大2岁到6岁是很正常的,而这个年龄段的男人结婚一般是考虑先结婚,后创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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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结婚条件]
法定结婚年龄为什么女性比男性小两岁?
这主要基于我国现在的国情。 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因此,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听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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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