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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证与补办结婚登记的不同 第一、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原办理结婚登记时起算。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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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 如何办理结婚证?
摘要: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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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 结婚证多少钱
摘要: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结婚证办理程序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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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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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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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结婚证丢失补办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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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有趣的民间婚姻习俗
定婚:旧时,婚姻多由父母包办,媒人提亲,父母依照门当户对、属相不克、岁数相仿等条件,合乎心意即许亲。许亲后,媒人持男方彩礼送交女方家中,即为定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包办婚姻废除,多为媒人提亲,男女择日会面(称“打对面”),双方同意后,由媒人将男方彩礼送交女家,即为定婚(亦称“定亲”)。自由恋爱者,男方择日设宴请女方到家,并赠送礼品予女方,即为正式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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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嫁习俗中,男女订婚或结婚时,男方送给女方的财物就叫作聘礼,也称彩礼、聘财、财礼。但古人一般也把彩礼称为“花红”,如元关汉卿《窦娥冤.第二折》∶“说甚一家一计,又无羊酒段匹,又无花红财礼。”又《二刻拍案惊奇.卷七》∶“太守分付花红羊酒鼓乐,送到他家。”但是,彩礼为什么又称花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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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中原特殊的彩礼
在中原,男子娶亲时,要准备几十公斤的猪肉给女方送去,此肉称为"肉"或"离娘肉", 这是数十种彩礼中必不可少的一种。 离娘肉的选择很有讲究,一般多为新鲜的生猪肋条肉和猪后腿。有些地区习惯送一块,这块肉 就要大一些,少则15公斤,多则20公斤。农户人家讲究数字吉利,送肋条肉时,肉块的大小以 有6根肋骨为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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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 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自古以来,人们就把订立婚约作为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订婚送彩礼更是世代相传的习俗。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为尊重婚姻自由,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所以当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彩礼纠纷应然而生,当事人一方也不可能以另一方违反婚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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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婚姻中彩礼与嫁妆
看来,没有彩礼与嫁妆,婚姻难以成立、难讲合法。有人从经济关系分析说彩礼和嫁妆是亲家之间为了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而采取的物质相互交换,又有人说彩礼是买卖婚姻的筹码,并使神圣的婚姻变得铜臭。彩礼与嫁妆极易导致畸形“金钱婚姻”观,败坏社会风气。彩礼飚升,嫁妆攀比,这已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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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彩礼,赠与还是索要?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在我国已由来已久,早在西周时期,以中国先秦时期社会风俗为基础建立了婚姻“六礼”制度,即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礼完成。其中纳征就是指男方送聘礼给女方家。随着社会制度更替,法律的发展和进步,男方送聘礼在法律制度中已经被废除,但做为一种习俗被沿袭至今,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 然而,关于彩礼的性质,究竟是一种赠与还是一种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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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财物的规定,彩礼是应当返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就为返还彩礼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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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这个问题给予明确回答。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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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彩礼的一方自然没有索要回彩礼的法律依据。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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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结婚彩礼的性质及返还
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4)彩礼给付、接受的主体往往不局限于男女双方本人,给付方包括男方及其父母兄姐,接受方同样包括女方及其父母等近亲属。(5)彩礼主要归女方娘家。 对于彩礼的返还,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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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间,男女双方订婚时,通常由一方给与对方一定的礼金或礼物作为彩礼,以促成完美的婚姻。但是,当婚姻关系不成就或者成就后又被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又会为彩礼的归属发生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作出如下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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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彩礼金案件的相关问题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但“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却具有特定的含义。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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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目的赠与区别于其他赠与的标志。如果赠与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不得请求受赠人帮助其达到目的,而只能请求返还所赠财产。彩礼是一方为能够与对方结婚所送的财物。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赠送彩礼目的已实现,不发生彩礼返还目的,但如果因种种原因最终分道扬镖,赠与人则可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因此,目的赠与说能够解释赠送彩礼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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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对于审理举行结婚仪式同居后又发生纠纷的案件中应如何适用上述条款,实践中办案法官认识上存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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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9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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