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1995年8月结为夫妻,婚后不久,因家感情不和,双方常发生争执。2003年7月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一段时间后,经亲戚朋友一再说和,两人感情日渐恢复,两人便于2004年5月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邻居也都认为二人已和好如初。2006年 6月起,张某因工作繁忙经常加班至深夜,王某便开始对张某产生怀疑,且不听任何解释就大吵大闹,二人感情再次出现裂缝。张某要求和王某离婚,而王某称自己现经怀孕,根据《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坚决不离。
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刘某与高某在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非法同居关系,因此,高某怀孕并非在其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而是在非法同居期间。那么,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男方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是否受《婚姻法》上述规定的限制呢?因《婚姻法》第34条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执法,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对男方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即应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女方分娩后,再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因此,张刘某与王某未按法律规定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属非法同居,虽王某现已怀有身孕,但仍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张某可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王某的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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