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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复婚手续难承前配偶遗产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134

案情:李丽与丈夫王强于1996年离婚,1998年在亲戚朋友的撮合下,为了年幼的孩子又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2004年5月王强因车祸不幸死亡。遗产分割时,王强的母亲以李丽未与王强办理复婚手续为由,不同意李丽以王强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2004年10月9日李丽遂以王强的母亲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以王强配偶的身份分割遗产。

启凡律师点评:

结婚证和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存续和解除的法律凭证,也是是否享有配偶权利的依据。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否享有配偶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事实婚姻关系。但是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本案中,李丽与王强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施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即1998年,此时,在法律上我国已不承认事实婚姻,故李立与王强属非法同居关系,李丽不能以王强配偶的身份继承王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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