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盲女遗嘱继承纠纷案
王父在临终前明确表示将此房屋留给王某和妹妹所有,应示为口头遗嘱,由王某和妹妹共同继承,而且关于此事实有证人范某某和王某某证言和录音资料证实。 案件结果 案件经过审理后兴隆台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张某与王父虽是再婚,但张某起诉要求继承房产,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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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遗嘱]
遗嘱继承案例
甲的子女于近日持甲的自书遗嘱来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经审查认为,此自书遗嘱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甲的子女均对四份自书遗嘱无异议。问公证员能否直接以该遗嘱为依据办理继承权公证? [分析] 该案例看似简单,但仔细琢磨,会发现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法律问题也比较多。在此,笔者试将其中几个易产生争议的问题层层展开,以求明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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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蔡天禄、蔡天寿诉蔡天福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蔡天禄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4)儋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蔡天禄、蔡天寿与被告蔡天福诉争之房屋座落于那大先锋路24号(原为38号),座南向北,东至王世保家,西至被告蔡天福家,南至小巷,北至先锋路,砖木结构,长59.7米,宽4.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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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遗嘱继承制度研究
摘要:我国继承法肯定公民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这种自由的限度却并不明确,在实践中就导致了法院对案件的裁判各不一致。基于维护法律体系稳定的需要,通过公序良俗原则来否定遗嘱效力的做法并不妥当,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借鉴国外的特留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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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共同遗嘱在我国继承制度上的法律定位
2004年1月12日,刘丁、刘戊提出要求继承刘某某名下的某路1910弄7号503-504室房地产,遂引发诉讼。 关于共同遗嘱,至今立法上未作明文规定,理论上少有问津,民间盲目选用容易引起纠纷,实务中认定和处理多有分歧,所以迫切需要从学理上解惑,从法律上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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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遗嘱]
杨风祥 杨田英因遗嘱继承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田英,女,汉族,1956年4月15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凉亭昆明肉类联合加工厂1幢101号。身份证号码:530112195604150526。 上诉人杨风祥、杨田英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6)西法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8月1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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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关于遗嘱继承的经典案例
郭某曾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遗产3间房屋和2万元存款给长子郭甲继承。但弥留之际,郭某看到过甲似乎在窃笑,巴不得自己赶快死, 便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给次子郭乙继承。当时在场人员有护士小王,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郭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业在家。郭某对郭丙很讨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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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遗产继承案件中如何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遗嘱继承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的重要方式之一,逐渐被人们认可,继而越来越多的遗产继承纠纷出现在司法实践当中。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能够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也能够促进整个家庭生活的和谐和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遗嘱的形式及其对遗嘱法律效力的影响。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法律对其效力的认定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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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遗嘱]
浏阳法院审结一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诉讼中,曾秀珍辩称其遗书系伪造,并申请对遗书真伪进行鉴定,但并未在指定期间交纳鉴定费用。 浏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曾祥申所立遗嘱为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注明了年、月、日时间,其形式要件符合法定要求,故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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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遗嘱]
朱龙发诉顾小妹 朱宝珍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其亡故后将其遗留房产除依法应由配偶顾小 妹(本案第一被告)继承的以外,其余全部归原告继承。现朱长根已于1992年5月2日 病故,原告遂要求依生父朱长根生前订立的遗嘱继承相关遗产。 被告顾小妹辩称:丈夫朱长根生前立有遗嘱之事她从不知晓,也没见过遗嘱,故被告认为朱 龙发所持朱长根的遗嘱无效。 被告朱瑞堂辩称:生父朱长根生前曾令其召集家人谈分割家庭住房事宜,因此,其订立的遗 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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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遗嘱]
梁建国等诉黄子军 吴天成遗嘱继承纠纷案
为该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梁建国、梁建 业、梁建成诉至法院,要求依陈萍所立遗嘱继承讼争房屋,黄子军、吴天成则以 船队扣过其工资,对被继承人又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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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遗嘱]
遗嘱继承典型案例
2005年底,潍坊市有一对老年夫妻,丈夫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余钱物由两个儿子平分。住房已经买下,户主也是本人,我老伴儿对此房只有居住权,可在此居住至终老,房子最后由长子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子季某的继承份额。老伴儿去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对劲,找儿子协商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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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张瑞娜与吴三妮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娜,女,1999年农历11月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周绞娥,又名周交娥,女,1965年10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砖营,郏县王集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三妮,女,1919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付乐,男,1941年11月17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安,男,1940年1月22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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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刘洪英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英,女,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药王庙路1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博文,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教育电视台临时工,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经街96-1号3-5-3号。 上诉人刘洪英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3]沈河民一权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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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遗嘱继承人及设立人的有效范围
继承官司中,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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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接受遗产者的范围不同
在采用遗嘱方式处分遗产这点上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在于接受遗产的人的范围不同,接受遗产的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就是遗产继承;接受遗产的是法定继承人以外范围以外的人,就是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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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有哪些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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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临终立口头遗嘱继承人见证无效
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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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已离婚的女人要想分割公公的遗产行吗
李某余早年丧妻,将儿子李某用、李某猛含辛茹苦地拉扯大。李某用与陈某世结婚后生下女儿李某娟。李某余本来可以安享晚年,可是他偏偏闲不住,在小镇上开了个小店修车,生意红红火火的。二○○○年五月,李某余病逝,留下修车积攒的10万元钱。李某用、李某猛未进行分割。李某用与妻子陈某世因感情不和于二○○ 一年六月离婚。二○○一年七月十日,李某用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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