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收养的养子女还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可见,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依据法律拟制形成了一种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有抚养、赡养的义务,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虽然有着血缘关系,但是从法律上讲,他们从与养父母之间确立合法收养关系时起,父母子女间就不存在抚养和赡养的义务以及继承权了。因此,一般情况下,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如果养子女还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应根据养子女对生父母所尽义务的多少,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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