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继承法 > 遗嘱 > 《继承法》普法(二):遗嘱指定获得遗产的人并不全部应被称为“继承人”
《继承法》普法(二):遗嘱指定获得遗产的人并不全部应被称为“继承人”
发表时间:2013-01-14 浏览次数:200

刚在网上看到一则律师的回复:“立遗嘱……你可以指定任何人为你的继承人(包括你父母你弟或其他人)”。这里面没有区别出“受遗赠人”,犯了常识性错误。

《继承法》第十六条提到,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八条亦提取“继承人”、“受遗赠人”。结合这两条法律,可以看出,遗嘱人立遗嘱处分财产,依据遗嘱获得财产的人,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分,遗嘱指定的任何人并不是都称为“继承人”。

综上,虽然都是遗嘱指定的人获得财产,但是若遗嘱指定获得财产的人不是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的,应被称为受遗赠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继承法》普法(二):遗嘱指定获得遗产的人并不全部应被称为“继承人””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遗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1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