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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的效力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395

在国际私法实践中,由于各国法律对于遗嘱继承的规定不同,对于涉外遗嘱继承,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产生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论,这就是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对于遗嘱能力、形式及内容应当如何适用法律,主要从以下四点进行分析:

1、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由于遗嘱能力涉及人的身份问题,应适用属人法。第一,适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如日本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适用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如英国、美国。第三,选择适用立遗嘱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如瑞士。如果立遗嘱时和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同,立遗嘱时和死亡时的属人法均可适用。

2、遗嘱形式的法律适用

在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情况下,分别确定准据法。即不动产遗嘱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只要符合下列方式之一均为有效:行为地法、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而在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时,适用同一的原则。即适用立遗嘱人本国法或立遗嘱地法即可。

3、遗嘱内容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指的是遗嘱的实质有效性即遗嘱的效力问题。

在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时,应分别适用法律,动产遗嘱适用立遗嘱人住所地法;不动产遗嘱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不分动产与不动产适用同一的法律,即适用立遗嘱人本国法或立遗嘱人住所地法。在少数南美国家,遗嘱效力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遗产所在地法。

4、依据1988年海牙公约的相关规定,立遗嘱人也可依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指定应适用的法律。

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若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即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确认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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