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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权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220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条规定的意思是:遗赠扶养协议最优先,其次是遗嘱,二者均没有的才按法定继承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分,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遗嘱继承权是按照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取得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遗嘱继承权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并死亡;二、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遗嘱继承权的权利范围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超出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不属于遗嘱继承属于遗赠。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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