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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难点分析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129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是财产课税体系中的重要税种。目前,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征收遗产税,也有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开征此税。我国在建国初期曾有过遗产税草案,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尚未开征。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遗产税本身特征来看,我国开征这个税种完全有其必要性。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集中体现在促进财富再分配、健全税制体系、维护国家权益以及筹集财政收入几个方面上,其中以再分配目标更为重要。从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看,我国具备了一些条件,但也存在一些困难。笔者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至少有五个方面的困难。

难点之一:国人对遗产税还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认识。中国有句老话叫“富不过三代”,说的是一个家庭从兴盛走向没落的规律。在西方,也有“没有三代以上的富翁”的说法。不过,西方人感叹的不是子孙无能,门庭败落,而是祖先遗留的财产大多通过遗产税被拿走了。在日本,一个亿万富翁的财产三代后基本上可拿走;在美国,遗产税最高累进税率历史上曾达到过90%。由于遗产税的存在,促使亿万富翁更多地关心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因为对慈善公益事业的捐赠是可以从遗产总额中扣除的。所以与其缴纳遗产税,不如把钱财捐助到公益与慈善事业上,以名垂后代,流芳百世。而在中国,人们省吃俭用,积攒一生,只为给子女留下一些家当这种观念是根深蒂固的。对于财产要交遗产税,大多数百姓是有疑虑的。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对于人们观念上的冲击将是巨大的。因此,必须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征遗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两极分化、减少社会浪费等方面的作用。要使国人认识到,私人之所以能积累起财产,除了自身的奋斗努力外,还有赖于政府的帮助和保护。既然政府为私人提供了帮助和保护,就有权力从私人处取得一部分财产。只有建立起全社会对开征遗产税的认同,遗产税才能立住脚。

难点之二: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财产法律制度。尽管我国颁布的《民法》和《继承法》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继承、分割、转移等方面有所体现,但总的看来,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含糊,现实与需要相比差距太大。因此,需要进一步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私人财产权的界定和法律保护方面的制度,还需进一步的完善。此外,在修改《继承法》时,应补充规定财产分割与继承必须缴纳遗产税后才能进行的有关条款。与此同时,民法通则、婚姻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也要作必要的修正,有关条文的增补与修改也需要在开征遗产税前先行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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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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