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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内地在无遗嘱情况下的继承法律规定有别
发表时间:2009-04-08 浏览次数:304

作为一名内地执业律师,我多年来根深缔固的认识是:配偶、子女、父母是同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内地,当死者没有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其遗产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样来规定,一是参照了生物学上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二是考虑到社会学的拟制血亲关系;结合内地的实际情况,该规定已经成为内地人认同的准则。

然而,在香港,继承的规定却与内地有着显著的区别。在无遗嘱情况下,继承顺序依次为在生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母、死者的兄弟姐妹。上述人士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先确定较高优先权已经终绝,一般都要通过出示有关人士的死亡证来加以证明。

两相比较,感到香港的规定明显受社会学关系的影响更大;这两个不同的规定各自有其适合本地的法理存在,作为民众,我们要认识这个区别,在遇到跨越两地的有关事件时,就不会因不知而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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