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继承法 > 遗产
以直接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证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这里还需要签订一个房产继承协议,并且该协议还需要进行到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见证或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那么办理房产继承协议都需要带什么材料呢?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办理房产继承律师见证所需要材料是: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如户口未注销,可提供医院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继子女在一定条件具备下,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此处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那么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如何判断呢? 我国法律并未对如何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抚养关系成立做具体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王哥与王弟是同胞兄弟,他们父母有一套房屋,去世十多年兄弟俩都没有提出分割 ,房屋实际由弟弟居住。最近哥哥提出要求继承父母的房屋,遭到弟弟的反对。哥哥认为自己是合法继承人 ,父母遗产当然有权继承,但弟弟认为,哥哥继承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应该保护。哥哥想问遗产十年未分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王律师分析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哥哥主张继承是否过诉讼时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 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是保证国家未来遗产税法律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由于受历史传统的影响,我国家庭财产多为家庭成员共有,个人财产数量难以界定,相应的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这给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带来很大的困难。只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才能增强税务机关对个人财产的控制力度,为开征遗产税提供良好的税源条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人继承的遗产指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全部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遗产。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条件下,虽有遗嘱但其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遗嘱只部分有效,其未经处分的遗产或遗嘱无效部分的遗产
咨询律师: 胡骅
[遗产] 遗产继承的顺序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三大类,其中遗嘱继承又分为自书、代书、录音、公证及紧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等形式。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的数份遗嘱若内容相抵,若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效;不能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和欺骗所立的遗嘱也属无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被继承人死亡时债务如何清偿 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它包括财产的权利和财产义务(即债务)两个方面。当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时,就意味着他不仅取得了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而且同时又承担了被继承人生前所负担的财产义务。这即保护了被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应有利益,还保护了继承人应享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从而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
咨询律师: 胡骅
按照正常程序,遗产分割前,应当先预留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然后清偿或者预留所需要偿还的债务和缴纳的税款。剩余部分再按相关程序办理。遵循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在先、法定继承在后的原则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在遗产分割完毕后,又发现新的未清偿的债务时,该如何清偿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夫妻一方死亡后,遗产如何分割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遗产分割协议,是指依法应当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继承人对遗产分配问题一旦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应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日后发生争执。遗产分割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各继承人和有关人员(如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职业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咨询律师: 胡骅
在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待方法处理。”对于此种遗产,继承人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按照遗产标的物的种类、性能、经济用途以及继承人的需求等,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所谓“折价”,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实物通过变卖等方式折为现款,由各继承人按应继份额的比例,分配现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指继承人取得应继承份额,应当进行遗产分割,主要有以下两种分割办法: (1)按照被继承人遗嘱继承所制定的办法分割遗产。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时,如果遗嘱中定有分割遗产的方法,或者在遗嘱中委托他人代为决定的,只要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
咨询律师: 胡骅
遗产分割的方式,是指继承人取得遗产应继承份额的方法。关于遗产分割的方式,如果遗嘱中已经指定了分割方式,则应按遗嘱指定的方式分割遗产;遗嘱中没有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产的分割方式;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调解不成的,则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因其非法性质,因此,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三、确定遗产范围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在继承开始后,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2.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但是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咨询律师: 胡骅
过户手续,父亲就过世了。几个哥哥不认可父亲的这份声明,他们认为“声明”不是“遗嘱”,上面也没有“继承”字样,所以不能产生同遗嘱一样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我是不能凭此“声明”得到父亲的房产的,真是这样吗? 李** 李**读者: 遗嘱是人在生前对遗产做出的处理,在立遗嘱的人死亡后发生效力。
咨询律师: 胡骅
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处理原则是什么?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待方法处理。”对于此种遗产,继承人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按照遗产标的物的种类、性能、经济用途以及继承人的需求等,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于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2)变价分割。
咨询律师: 胡骅

遗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1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