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民)发【1985】22号
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发布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我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法(民)发〔1985〕2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与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 复
附: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1994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章名】 第五章 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二十条 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未经所在乡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同意,本人不得自行处理或者转让;需要代管的财产,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代管,并建立财产管理档案,完备交接、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承担供养的乡、村集体所有。有代养协议的,按代表协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五保对象非因死亡而终止供养后,其个人原有财产的代管人,应及时将代管财产交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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