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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宜分割的遗产 处理原则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3-04-19 浏览次数:499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待方法处理。”对于此种遗产,继承人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按照遗产标的物的种类、性能、经济用途以及继承人的需求等,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所谓“折价”,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实物通过变卖等方式折为现款,由各继承人按应继份额的比例,分配现款。所谓“适当补偿”,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由最需要该遗产的一名继承人继承,对其他继承人的损失。所谓“共有”,是指对遗产中的不宜分割物,各继承人均坚持继承,则不分割遗产,由各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各自应继份额的比例对该物享有同比例的所有权。例如甲死后仅留下一套房子,但甲有三个继承人,处理遗产可用以下三种方式:将房子变卖,三个继承人均分房款;一个继承人拥有房产,给共他二人相应的补偿;不卖房子,三人共同拥有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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