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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的范围
发表时间:2012-09-05 浏览次数:286

法律咨询:

我的爸爸在七几年的时候,单位分了一套20几平方米的房子,后来爷爷帮忙换了一套50平方的房子,房产证的名字是我爸爸的。

现在,爷爷奶奶他去世了留了一套70平方的房子,兄弟姐妹共四人(1人现已去世),其他三家都要我家拿出当时多分的30个平方作为遗产和他们一起分。

我想问哈这多换的30个平方属不属于遗产,应不应该分配?另外,这遗留下的房子,我们有没有份?这个死去的家属还能否有份?  

律咖网律师回答:

1、这30平方当时已发生赠与,不属遗产。

2、留下的70平方,由你爷爷奶奶子女平均分割,去世的那个人的子女可以享有代位继承。

相关法律知识:

遗产分配原则

(一)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

(二)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

(三)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

(四)照顾分配的原则

(五)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

遗产处理方式

怎样处理继承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清偿死者遗留的债务,现代各国一般有两种作法。

一种是完全实行限定继承的原则,偿还死者遗留的债务,一律只以积极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例如,1964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就规定:“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在转归他所有的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另一种是可由继承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定程序主张实行限定继承,或放弃继承,否则,即实行无限继承。无限继承,或称为包括继承,即无条件地继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地位,既继承全部积极遗产,又接受全部消极遗产,无限制地清偿死者遗留的债务。现行的《法国民法典》规定:“遗产得被无条件接受或以有限责任继承方式接受。”并规定,继承人如欲取得有限责任继承的资格者,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继承开始地的民事法院提出声明,并提出忠实而确切的遗产清册,始生效力。然后才能按限定继承原则进行继承。但采取这种方法的各国,一般同时规定有限制措施。例如《法国民法典》就规定:“继承人如为犯有隐匿遗产、或故意并恶意地不将某些遗产记入遗产清册的过失者,丧失有限责任继承权。”

在中国,中国《继承法》规定为限定继承,但不限制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税款和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先偿还死者遗留的债务,然后再就余额协商分割遗产。在按限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时,则应将死者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以及扶养人未尽义务而遗留的债务(如医疗费)区别开,后者自不应列为消极遗产,而应由有关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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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5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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