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公死亡赔偿继承协议书
发表时间: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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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广州市白云区黄石xx福购物商店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嘉禾街xxx商贸城二楼。
法定代表人:林x霞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经理。
乙方:王x元,男,70岁,住广东省化州市xx镇xx村7号,系王x杏父亲。
李x明,女,56岁,住广东省化州市xx镇xx村7号,系王x杏母亲。
特别授权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甲、 乙双方就“王x杏非因工死亡事件”,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丧葬费、救济金、优抚金、工衣费、工资合计为:42957元,视为王x杏死亡事件已全部了结,乙方今后不再追究。
二、 考虑乙方的情况,甲方从人道的角度,给予乙方500元回家过年交通费。
三、 王x杏的火化、丧葬等后事,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甲方:广州市白云区黄石xx福购物商店乙方:王x元、李x明
2007年2月8日 200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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