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继承法 > 遗产 > 陈xx的房屋遗产继承公证案例
陈xx的房屋遗产继承公证案例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275

案情:

被继承人陈xx(女,一九二五年七月十六日出生)与丈夫殷xx(一九一四年出生)在一九四九年前,按照传统习惯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俩共生育了以下五个子女:长女殷xx,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一日出生;次女殷xx,一九五三年七月三日出生;三子殷xx,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出生;四女殷xx,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九日出生;五女殷xx,一九六〇年三月二十七日出生。被继承人陈xx的丈夫殷xx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因病死亡。

一九九三年下半年,由于被继承人陈xx原长期租借的私房退还给了房主,成了无房户。陈xx向居委会、街道提出要求购房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舟山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一套商品住宅房源。因此,陈xx向该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xx新村5幢11号101室(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76.39平方米)住宅房屋(该房屋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交付),并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向房管部门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

被继承人陈xx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因病(肺癌)在家中死亡,生前住舟山市定海区xx新村5幢11号101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xxx日,被继承人陈xx的子女向本公证处提出了要求继承母亲陈xx房屋遗产的公证申请。

受理和审查:

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本公证处受理了该继承公证的申请。

经审理、调查和向公证申请当事人询问、核实,审结报告如下:

(一)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xx新村5幢11号101室房屋,是被继承人陈xx在丈夫殷xx去世后,由她自己于一九九三年向有关房地产公司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登记是在一九九四年)。该房屋产权为被继承人陈xx一人所有。

(二)被继承人陈xx生前无遗嘱。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陈xx的上述房屋遗产,应由其配偶(丈夫)、子女和父母亲共同继承。

(四)被继承人陈xx的丈夫殷xx于一九八六年去世。丈夫去世后,陈xx一直未再婚。

(五)被继承人陈xx的的父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六)被继承人陈xx的长女殷xx、次女殷xx、四女殷xx、五女殷xx,均自愿放弃对上述房屋遗产的继承权(上述四申请人于二〇〇七年六月xxx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他们自己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

(七)根据上述情况和法律规定,被继承人陈xx遗留的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xx新村5幢11号101室房屋,由其三子殷xx一人继承。

公证书证词:

继承权公证书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陈xx的房屋遗产继承公证案例”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遗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4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