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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先死亡的不能按照遗嘱分割遗产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83

【案情】

李某有两子李文和李武,李文有一子李小文。李某在公证遗嘱中表示所有遗产由李文继承。李文得知后自书遗嘱:自己所有财产留给儿子李小文,但是从父亲处继承的遗产归弟弟李武所有。李某得知后十分感动,即在李文遗嘱下加注“按李文意思办,但要留给李小文10万”。李文不久去世,之后李某也去世。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李小文要求继承李某的10万元,李武则认为其父李某的遗产应由其全部继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李武取得遗产的一半,李小文代位继承遗产的一半。

【评析】

本案涉及我国《继承法》中遗嘱的效力及代位继承的问题。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所作的单方面处分行为。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遗嘱有多种法律形式,包括:公证、自书及口头等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因为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直接申请办理,较其他遗嘱方式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且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遗嘱无效的法定情形有:(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李某在李文遗嘱下加注内容的行为属于篡改他人遗嘱,该内容无效。当李文死亡后,李某的公证遗嘱也因遗嘱继承人李文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而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李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法定继承。

本案同时涉及到代位继承的法律问题。代位继承发生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继承制度。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即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取得了代位继承的权利,该权利是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律规定而获得的。本案,对李某的的遗产继承适用法定继承,而基于李文先于李某死亡这一客观事实,李小文取得了代位继承权。所以,法院判决对于李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李武继承一半,另一半由代位继承人李小文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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