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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家庭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继承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408

据《老年报》今年5月30日(第1465期)第六版《一个特殊家庭里发生的故事》一文报导,1967年、叶淑芹(女,时年24岁)因同情李玉莹(女,时年33岁)在文革中因“家庭历史问题”受迫害又离婚的悲惨遭遇,而与李共同生活。二人姐妹相称,组成了一个特殊的家庭,应李的请求,叶终生未婚。文革后,1992年,李单位动迁,二人共同出资,以李的名义买下现住房并进行了装修。1998年二月,李因心脏病猝死。丧事办完后,李的女儿范小红(离婚时随父亲生活,成年后与李取得了联系,但在外省工作,未与其母李共同生活)起诉叶,要求叶搬出现住房,由范继承房产及房屋里的其它财产。

范小红的律师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叶与李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所以范是李财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法律虽然不能干涉叶李二人选择的生活方式,但也不保护他们之间的关系。

依据法律,叶淑芹老人真的要被范小红扫地出门吗?

笔者认为,处理本案有三个焦点,一是李、叶二人的人身关系如何,这一“特殊的家庭”能否认定为法律上的“家庭”;二是她们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三是叶淑芹能否分得李玉莹的遗产。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但由于现行《婚姻法》对家庭并没有从法律上作出界定,新的《家庭婚姻法》又尚未出台,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目前还缺乏法律依据。查《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1978年版),“家庭”词条的定义为:“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在内。”依据这一定义,笔者认为,家庭至少要有以下两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组成人员必须是亲属,具体来说:

组成人员有婚姻关系,或者是以婚姻为纽带的关系,如岳父母、姑舅、继父母子女等,即姻亲;

组成人员有血缘关系,包括非婚生子女、异父或异母兄弟姐妹,即血亲;

组成人员有收养关系,如养父母子女(在《收养法》生效后,还必须符合该法规定并办理了收养手续),即拟制血亲。

第二,组成人员在共同生活中形成了扶养关系。

以上两方面的法律特征中,第一方面的特征为家庭的本质特征,是构成家庭的充分条件。第二个特征是建立在第一个特征基础上的,是构成家庭的必要条件。所以,那些诸如由同性恋者共同生活,和没有亲属关系的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社会单位”,相互间即使形成了扶养关系,如《红灯记》中李玉和的三口之“家”,在法律上也是不能认作家庭的。因此,本案中李、叶二人虽然长期共同生活,且相互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尽管可以被人叫作“特殊的家庭”,但仍旧不能算是法律上的家庭。具体来看,大约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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