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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享有权利的性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235

李某于19g4年死亡,继承人为两个儿子。长子李一和次子李二,遗产为8万元人民币,在李某死亡后两个儿子并未提出分割。 到1995年,李一因意外事件死亡,李一的妻子王某和女儿李小就遗产分割发生争议。女儿李小主张就李一应分得的4万元与王某均分,一人2万元。而王某则认为其应分得三万元。

不难看出,争端的根源在于继承中一个基本问题我们尚未能很好的解决。那就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权利认定问题。如果继承人取得的是所有权则李一应得的4万元遗产应属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李一死亡后,则先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王某先得两万元。剩余的两万再由王某与李小继承,则王某应分得三万元而李小分得一万元。但如果把继承人权利解释为继承权,则继承权转归王某和李小时,显然每人应取得的份额是两万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知道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取得权利性质的认定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产生很大作用。同时,正是由于继承问题往往发生于亲属之间,这种伦理因素、情感因素的介入使我们很难从个案总结一定规则。母女之间,是以3万、1万还是各2万分割,很难说哪一种显失公平。所以,从最终结果反推制度规定的合理性似乎是一条行不通的道路。我们必须尝试着从理论、逻辑分析上来解决问题。

我想第一步我们应当做一些基本准备工作,

一、继承权与所有权的比较

(一)继承权与所有权性质比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体现为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它包括(一)继承开始前,即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它属于一种继承期待权。(二)继承开始后即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的地位。其在理论上称为继承既得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①继承权是为身份权或为财产权与继承法之为身份法或为财产法相关联。那么继承法即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则继承权亦应确认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所有物的支配物权。②所有权是一种物权,而物权在其本质上应归结为对物之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和排他之保护绝对性。③从二者性质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二者虽均为财产权,但其基点还是有差异的。继承权更侧重于从身份关系确认对财产加以保护。而所有权则更强调支配性,强调主体对于财产处分的能力。当然近代所有权体现出一种观念性,所有权享有并不以对标的物占有为必要。但我们应当明确,所有权的意义恰恰还是在于宣称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能力。其针对的是财产的用益和流转。而从继承权的角度来看,它恰恰不关注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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