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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翁过世遗产如何分配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135

案例回放:

王某于1920年出生,1936年娶刘某为妻,婚后夫妻二人购住房一套,并育有一儿一女,2003年刘某过世。2005年,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张某(1924年出生,老伴已去世,有两个成年的儿子),并领取结婚证共同居住于王老汉现住的房屋。婚后两位老人互相扶助、生活幸福,四个子女也常来探望两位老人。2010年王老汉去世,除此套住房外,没有留下其他遗产。王老汉去世后,王老汉的子女、张某以及张某的两个儿子因为此套住房的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王老汉的子女认为此房是其父母生前共同购买的,理应只由其二人共同继承;而张某及张某的两个儿子却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关系已经成立,张某的两个儿子与王某已构成继父子关系,其三人对王某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

律师说法:

首先此套房屋系属王某及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刘某过世时,房屋的一半属刘某的遗产,由王某及其子女共同继承,即王某占有此房的2/3,其子占1/6,其女占1/6。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由于王某与张某再婚时,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继父子间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对于王某的2/3房屋所有权,应作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其过世后,由王某的子女及张某共同继承。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的规定,王某的子女及张某应该按照各自占有的份额,经评估或三方协商同意,折价归一个人所有;或者将此房出卖,然后把所得房款按各自所占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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