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女士来自一个再婚家庭,再婚已14年。前年和丈夫购买了一套集资房总共花费40万(两人各出一半),房产证写的是男方。购买时没有附带其他的书面协议。 男方有两个子女,女方一个子女,都已成家并购有住房。现在男方身体不好,女方面临与男方子女之间的房产纠纷问题。请问,如果男方先去世,房产作为遗产会如何分割?未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现阶段女方该做什么样的准备?
江苏英特东律咖师事务所张同林律师:华女士的问题涉及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1、华女士与其丈夫再婚已14年,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这套总共花费40万元的集资房。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关于婚前、婚后财产的书面约定,则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每人各拥有1/2产权,夫妻享有同等的处分权力。但是,华女士表述其两人各出资一半,且该房产证写的是男方一人,应具体分析其原因。
2、现在男方身体不好,华女士面临与男方子女之间的房产纠纷,属于继承范畴。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且遗嘱继承优先。
华女士可以与其丈夫协商、沟通,就房产等事项,按照其丈夫的意愿,作出具体安排。亦即以自书遗嘱的形式,处分包括房产在内的各项财产。同时,公证遗嘱具有优先、限制撤销的法律效力。
如果没有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即先确定遗产范围,再根据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一般为均分,但要照顾生活来源困难的继承人。
对于再婚后,已经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与亲生子女有同等继承权。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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