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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供养条件应享受遗属生活补助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466

已领了30多年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突然被停发了,朱某在与先夫单位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手段讨回了公道。

朱某之夫黄某原系山东省某文化用品公司职工,于1969年1月28日去世。黄某去世后,文化用品公司按规定向朱某发放遗属生活困难定期救济费至2003年8月。但以后朱某再去领取时,文化用品公司以无钱为由一直不给付,2006年9月,朱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文化用品公司按规定补发遗属生活困难定期救济费3240元(90元/月×36月),仲裁委以朱某的申诉超出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对朱某的申诉不予受理。朱某对该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7]430号文)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设区的省直辖市区的,每人每月补助90元,该文件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关于遗属生活补助费的规定,系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利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本案应参照上述文件执行。朱某之夫黄某原系文化用品公司职工,其死亡时,朱某无业,属于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应当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且黄某死亡后,文化用品公司一直为朱某发放遗属生活补助费至2003年8月。现朱某要求文化用品公司按每月90元的标准补发自2003年9月起至2006年12月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政策之规定,法院判决:文化用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朱某补发自2003年9月起至2006年12月的遗属生活补助费3600元(90元/月×4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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