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重婚罪名的理解及认定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③对于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法律采取有条件的予以承认的政策。。刑法界曾对重婚罪名中结婚的内涵产生过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结婚除包括登记结婚外,是否还包括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第四,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夫妻一方实施了侵害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间合法权益的行为,婚姻关系的特定性决定了夫妻权利与义务的一致,夫之权利乃妻之义务,一方对其权利的非法行使便可造成对他方的侵害,而且侵害只要是针对夫妻身份利益的即可构成,它并非以发生有形物的损害为要件。。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一、夫妻间侵权的内涵及类型我国婚姻法中尚未出现配偶权的概念,无论是婚姻法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是将配偶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代称。。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其他同居行为的区分同居指男女两性的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至此,刑法界在“结婚的内涵问题上”基本达成共识,即认为重婚包括以下二种类型: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的;夫妻之间侵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侵权行为的主体为配偶的一方,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侵权行为的特定性,同居关系和其他非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夫妻之间的侵权;。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规律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再行建立的这种夫妻关系,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建立,都是在尚未合法解除其婚姻关系之前建立起来的,这样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实为名副其实的重婚。。理论界对重婚罪名的探讨多集中在对结婚概念的理解上,却忽略了对重婚罪名中“有配偶”这个概念的研究探讨,其实对有配偶“这个概念理解得清晰、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因此,有必要对其内涵进行法律上的界定。理性的选择 前言所谓未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而在一定时间内共同生活。。当然,曾经也有学者对“有配偶”做过解释,如有人认为“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还处在存续期间。实际上我国在不同时期对婚姻问题实行过不同的政策,“有配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非静态的,而是一个动态的概念。。①有人认为”有配偶“是指男女夫妻关系未经正式法律程序解除而尚在存续期间。“重婚人”即已有配偶再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的人。。②以上解释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而且其解释中男子有妻、女子有夫,夫妻关系这些词本身就是一些非常模糊的概念,可以说这些解释不仅在理论在难于让人认同,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易掌握。第三,侵权行为的客体是夫妻身份上的和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上的权利,如一方对参与社交活动的自由强制干预或因给婚外同居者购置贵重物品而损害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拥有;。实际上我国在不同时期对婚姻问题实行过不同的政策,“有配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非静态的,而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前者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后者包括多种形态,具体可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的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无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的同居、无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等。。笔者认为,“有配偶”从法律意义上说应该是指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效婚姻关系包括因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关系和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二)“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认定《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所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的动态性主要是指不同时期事实婚姻的效力的变化。“有配偶”的动态性主要是指不同时期事实婚姻的效力的变化。。事实婚姻是婚姻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不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2004年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921件,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168件,近年来长沙地区离婚率持续上升。。③对于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法律采取有条件的予以承认的政策。被测试者提供答案后,测试者会讲出这五种动物分别代表被测试者身边重要的人和事:情人、子女、父母、事业、配偶。。④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主观上明知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和不受侵犯而实施侵害行为;。(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之日止,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另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分配的金额为净劳务所得总额减去享有婚姻份额的一方配偶自有所得后的金额的30%,但这一分配额不能超过8160欧元。。(3)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二、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新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相关内容,《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进一步作出界定。。从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只对二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予以承认,赋予其法律效力,承认其合法、有效。内容提要:刑事诉讼法将重婚案件归属于自诉案件,但由于重婚案件本身具有公诉属性,因此其在适用自诉程序中应区别于一般自诉案件,本文拟对重婚案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以引起司法界对重婚案件〈包括与重婚案件性质相似的其他自诉案件〉审理的重视。。有效婚姻关系具体包括登记结婚和第(1)、(2)二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关系。[4] 另椐笔者的调查,长沙地区法院2003年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107件,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048件;。重婚行为应理解为对这些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从重婚的特有属性上看,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合法解除之前,即使不办理结婚登记,只要有配偶者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的,都应视为重婚。。人民法院在认定重婚罪时,应首先确定哪一个婚姻关系为有效婚姻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确定被告是否构成重婚罪。新婚姻法制度“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意在制裁社会上日益严重的“包二奶”、“包二爷”现象。。对重婚罪名做以上理解有助于准确、及时地认定并审理重婚案件。如果将“结婚”仅仅狭隘地理解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合法解除之前再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的才是重婚,那么这就势必把许多事实上的重婚(如具有纳妾性质的“包二奶”等),排除于重婚范畴之外,这显然是不适当的。。当然,由于历史和社会环境等原因,也不能一概将侵犯有效婚姻关系的重婚行为认定为重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对以下重婚行为可不按重婚罪论处:(1)己婚者被拐卖后被迫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的解释是:“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2)已婚者因自然灾害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夫妻之间的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的身份权和以之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3)因婚后一贯受虐待或为摆脱强迫、包办婚姻,被迫逃往外地后为生存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个体经营者若得到配偶的帮助,可将净所得的一部分分给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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