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婚姻效力 > 无效婚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地区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1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1957年10月17日院编字第331号报告悉。关于婚姻案件被告为现住国外的华侨,法院于无法传讯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前经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与法制委员会及华侨事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后,于1937年3月6日对华东司法部曾有批复:兹随函抄附,希参酌转复重庆市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为现住台湾待解放区的一般人民离婚问题,我们认为也应由法院从实际情况作适当的处理。如被告留在台湾,查无政治上的关系,仅因交通障碍不能即归,又不能由原告确证其有正当理由不堪再行同居者,可即说服原告撤回或迳以判决驳回其诉,在说服无效并不能迳予驳回时,亦适用公示程序宽定期限命原告将公示原文登报,使被告有应诉或提出书面答复的机会、俟逾期后再依调查研究的结果酌为缺席的判决。 

抄附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7年3月6日司三批字第73号批复一件(抄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司法部) 

 

附: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转请解答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地区(指一般人民)无法传讯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1951年10月17日 院编字第3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接到重庆市人民法院本年10月8日法民字第3523号呈请解答:“(一)我院在受理婚姻案中发现有请求离婚的,被告系华侨现住国外,(香港、南洋群岛等地),或在台湾待解放地区的一般的人民群众,无法传讯,以致不能径行处理。(二)特提出下列各点,呈请指示: 

(1)民事被告现在国外,(有已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或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或待解放区的,如何处理。 

(2)假使暂不受理,应通过什么方法,停止诉讼。 

以上请示各点,涉及法令解释问题,拟请统一解指示,以便转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地区”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事实婚姻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9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