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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做亲子鉴定 推定出轨免除丈夫抚养义务 中国法院网讯(邹铠刘艳)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丈夫疑妻子出轨与他人生下一男孩,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女方补偿抚养该男孩生活费的离婚纠纷案,因女方拒绝作dna亲子鉴定,根据证据推定,不认定男方与男孩有亲子关系,判决男方免除抚养义务,女方补偿男方抚养其子生活费共计8355.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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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 亲子鉴定的费用是多少
亲子鉴定的费用是多少?便宜的亲子鉴定结果靠谱不? 亲子鉴定的费用是多少?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到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请教了王旭东副教授。 (重庆亲子鉴定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重庆市司法局批准注册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报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司法效力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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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受益人为配偶,离婚后没有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的,其前配偶还能拿到保险金吗? 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不同。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如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等。但是这种保险利益可能因为离婚等原因发生改变。但是,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有权制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在被保险人的同意下也可以制定或者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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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方婚前发生继承关系,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只要双方没有就该财产作约定,就应当认定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实际取得该财产的时间并不影响该继承所得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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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今年已经71岁,不久前,丈夫身亡,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在办理了丈夫的后事以后,却被一女子索要百万,理由是不能白跟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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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 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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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购买贵重物品,是否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和财产相结合的性质。《婚姻法》规定了我国家庭财产制度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 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优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如果夫妻就夫妻财产关系有约定的,一方擅自购买贵重物品,完全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判断,是否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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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作出的财产赠与行为有效吗?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会看到原本恩爱的夫妻变成过路冤家后,相互争夺财产的案例。有的人为了在离婚中不让配偶分割到财产,将房产、汽车、公司股权等大额财产“赠与”给自己一方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以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是报复对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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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或者购买房屋的行为有效吗?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重大财产的处理,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处理重大财产和事务要求与配偶商量,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反之,如果一方私自处理,则侵犯了配偶的权利。但是,夫妻之间的平等协商只针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来说,仅对夫妻两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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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女双方有债务关系,债务是否因为结婚而抵消?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合同法》第六章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结婚并不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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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子女婚前赠与子女的房产,子女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对方,父母能否主张索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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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为“二奶”购买房屋、车辆,其性质该如何认定? 丈夫擅自为二奶、情人购买房屋、车辆,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其赠与行为无效。《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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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侵害另一方财产权利主要有哪些表现? 在离婚时,当事人一方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对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或对方的个人财产,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处分和转移。这必然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利 。而这些侵害对方财产权利的主要手段包括: (1)一方通过隐藏、转移或者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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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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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是公民个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处分其财产的行为,都构成无权处分,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都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妻子冒领属于丈夫个人的财产及转存行为,当然得构成无权处分。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于夫妻内部而言,约定财产制当然的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但是夫妻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在对外的财产关系中,并不尽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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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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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 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居住权
责任的形式来主张。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般认为居住权,属于物权一种,但因物权法出台时,没有承认居住权这一物权种类,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本案当事人主张居住权,实则无法律依据。那么甲与乙达成的协议属于何种性质?笔者认为甲与乙之间在法院达成的居住协议,对甲所产生的是一种债权,债权仅具有相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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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 夫妻财产的约定形式
“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书面形式的约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前项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好处是双方事先达成了协议,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须按前述协议处理,因此,书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约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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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 家务劳动的法律属性
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但这一规定对家务劳动的补偿过于狭窄、苛刻。 我国婚姻法可以在婚姻的效力中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家务劳动是为家庭提供生活费,或者说是为了家庭而减少生活费的一种方式,这种劳务行为在婚姻家庭生活范围内,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有效的职业性的法律行为,并明确离婚后的家务劳动仍具有职业性的延伸价值,以便有效地保护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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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婚外情离婚赔偿证据有三种方式: 1、 自己收集:自己是婚外情的受害者,可以自行收集上面列举的书证,如,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或者邮件、婚外情一方写的认错书或者悔过书、一方对婚外情认可的相关信件或者邮件;在收集这些证据时,因为收集上并没有很大难度,需要做的就是保存好这些证据。 2、 “调查公司”收集:聘请专业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往往是因为某些婚外情证据不好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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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8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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