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在婚姻家庭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这样房价处于极端高位且居高不下的大都市。父母以及子女对房子都非常注重,子女结婚前后买房时,自己的收入很难完全支付房款,通常父母资助的占很大一部分。有的甚至是用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半辈子的积蓄给子女买房。因此,父母和子女都很注重婚姻中房屋的产权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就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该解释出台后,对房屋的产权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离婚时房产分割争议明显减少,也给法官裁决和调解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诉讼有所减少。所以,该解释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稳定婚姻家庭生活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婚姻法解释(三)》不仅对房屋产权问题作出了规定,也对目前比较常见的亲子鉴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等许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用大量的条文对不动产(主要是房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有三种情形最为重要,一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二是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三是婚前一方购房,并支付首付款,婚姻共同还贷。
《婚姻法解释 (三)》背后运用的是这样一种法理,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并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当视为个人的财产;父母一方或者父母双方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应当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对于所买的房屋,或者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子女双方对房屋的产权享有按份共有。所谓按份共有,就是各方按出资比例对房屋享有产权。明白了这个道理,再说上述三种情形就比较简单了。
对于第一种情形: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当视为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屋应当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对于第二种情形,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子女按照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享有产权。比如,双方结婚买房总共需要 100万,男方父母出资60万元,女方父母出资40万元,那么,对于购买的这个房屋,男方享有60%的产权,女方享有40%的产权。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第二种情况,无论是结婚前买房还是结婚后买房,夫妻双方对房屋均是按份共有。
对于第三种情形,婚前一方购买房屋,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是指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是用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还贷,如果用他的个人财产还贷,就应当认定为是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信息来源:搜房网吉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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