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夫妻财产 > 离婚财产分割 > 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发表时间:2015-08-12 浏览次数:277

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第一,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基本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鉴于您说明的情况,如果婚姻双方对上述不动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上述规定,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而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但如果您没有证据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二,应该注意的是我国婚姻法还有其它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所以就算认定是婚前个人财产,也有可能会失去房屋的所有权。

第三,您的个案因涉及婚后“安置房”还有一定的特殊性。关于“安置房”这点法律上缺乏相关的明确规定。 但多数法律工作者认为,这一般是一种“产权调换”的关系。即安置房的获得是以原有的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是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根据类似案例的分析,关于其财产性质(是否是婚前财产)的争议较少,而关于不动产的增值部分的争议较多(例如:“是否是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婚前财产如何分割”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7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