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夫妻财产 > 离婚财产分割 > 离婚时公有住房使用权和“部分产权”房的分割
离婚时公有住房使用权和“部分产权”房的分割
发表时间:2013-03-15 浏览次数:52

现在,住房制度改革在我国已经全面推开,公有住房多以成本价优惠卖给职工,二手房所有权交易将要进入市场,随后住房的三级市场即房屋使用权交易的市场也将开放,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已成为夫妻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离婚时,这一财产权利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是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是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是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是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是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是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是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是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是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上述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处理。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无承租权的一方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这里竞价是指双方比着出价购买这种“部分产权”房屋,谁出价高,房屋就归谁,但要把所出价一半的价值给予对方。这实际上就是看谁能给对方更多的钱,房子就归谁,这样对双方都是更公平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离婚时公有住房使用权和“部分产权”房的分割”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9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