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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房产分割问题简析
发表时间:2013-03-02 浏览次数:213

很多朋友一直询问婚前或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现在统一解析如下: 排在前面的条款可以排斥后面的条款

1、夫妻间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协议为共同财产即使房产实际是个人财产,也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协议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即使房产实际为共同财产,也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如无协议,遵照第二条执行

2、产权证上所有权人为夫妻二人的,是共同财产,产权证上所有权人是夫妻中的一人或婚后至今尚未取得产权证的,遵照第三条执行。

3、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一律为共同财产。

4、婚后用个人财产全额购买的房产仍归个人所有,但如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确系一方投资项目的,则扣除成本后的房产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并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但仍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应扣除个人支付的费用。

5、婚前购买的房产,所有权以产权证为准,没有产权证的,以买卖合同,首付款综合认定。

[特别指出,婚前购买的房产,如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比如只有夫)与买卖合同所有权人(比如只有妻)不同的,仍以产权证载明的所有人为准,视为妻自愿放弃]

6、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如全额付款或在领取结婚证前贷款已全部还清,则房产增值部分归个人所有。婚后贷款未还清,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的,产权仍归个人所有,参照第七条进行财产分割。

7、由于每个案例具体情况不同,每个法院适用标准不同,可以分如下情形,

(1)原则上作为个人婚前财产自然增值部分,完全归个人享有,但需偿还另一方共同还贷额的一半。

(2)如确需适用公平原则酌情补偿的,补偿额不得超过共同还贷数额增值额的一半,即以下列公式计算离婚时房产评估价/结婚时房产评估价=房产增值率,共同还贷数额*房产增值率/2=最大补偿额。

(3)有证据证明该房产非个人基本生活资料,确系一方婚前投资项目的,则将共同还贷行为视同投资的继续,最大补偿额为婚姻存续期间贷款余额部分增值额的一半,即以下列公式计算:贷款总额-婚前还贷数额=婚姻存续期间贷款余额,贷款余额*(房产增值率-1)/2=最大补偿额,上述第二项计算结果为最小补偿额。

我们认为只要婚后贷款尚未还清的,产权证是在婚前或婚后取得均不影响上述财产分割。

举例说明,婚前购买了一套价值20万的房产,贷款10万,结婚时已还贷2万(仅含本金),房产评估价为30万,离婚时共同还贷3万(含本金和利息),房产评估价为60万,

如适用(1)另一方享有的数额为1.5万。

如适用(2)公平原则,另一方享有的最大数额为:

房产增殖率为200%,3200%2=3万。

如适用(3),另一方享有的最大数额为8(200%-1)2=4万

再举例说明,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非购买生活资料)一套价值20万的房产,离婚时房产评估价60万,则另一方不得主张房屋产权,但可享有的份额大致为(60-20)2=20万

再举例说明,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价值20万,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10万,贷款10万,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剩余贷款5万,房产评估价60万,另一方可主张拥有房产或分得其应有份额为(60-10-5)2=22.5万

1、楼主特别指出的情况,个人持不同意见,不应简单的视同为妻一方放弃共同财产。

2、补充一点,婚前一方以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按揭部分归夫妻共有,房屋增值部分,夫妻也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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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8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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