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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发表时间:2013-01-22 浏览次数:429

如何理解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按如下理解:

(1)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决定权。

(2)夫妻双方对非因日常生活的重大事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未经夫妻双方协商或不知道而对抗第三人。但第三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行使上述重大事务的,属无效民事行为。

【案例】

【案情介绍】

现年27岁的姜必胜,2004年11月与刘鹃结婚,婚后两人在一块做生意。不久,姜必胜觉得婚姻很乏味,经常离家到县城酒吧去喝酒,在酒吧无意中遇到比自己低两届的校友何彩霞,两人很快成为情人。姜必胜拿出12万元现金送给何彩霞,准备为何彩霞买辆轿车。刘鹃知道此事后,认为这12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姜必胜无权单独处分,于是就找到何彩霞,要求何彩霞返还。何彩霞则认为这钱是姜必胜自愿送给她的,她根本不知姜必胜已婚的事实,因此不愿返还。今年8月,刘鹃诉至法院,要求何彩霞返还12万元。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此案中,何彩霞虽然不知道姜必胜已经结婚的事实,但其接受姜必胜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当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由于这12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姜必胜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何彩霞的行为损害了刘鹃的合法权益。因此,姜必胜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刘鹃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何彩霞返还。判决被告何彩霞返还原告财产12万元。

【案件评析】

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但为善意第三人和为日常生活处分财产行为的除外。因此,单方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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