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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仲裁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52

原告郭某(男)与被告文某(女)于1989年5月登记结婚。2006年8月文某母亲去世时,留下一套房子,一直未继承分割,由其父居住着。2008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随后,郭某起诉文某要求分割应继承母亲的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法定继承权涉及到身份关系,与人身权不可分。被告放弃继承权,是处分自己的权利,应合法有效,并且在双方离婚时,被告并未实际取得继承份额,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为了减少类似纠纷发生,最好父母立遗嘱时明确财产给自己子女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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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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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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