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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的合同不等于合同无效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196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某外资公司股东,1996年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乙公司收购甲公司在外资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该协议经外资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未报请审批机构批准同意。乙公司随后委派了董事等人员参与外资公司的管理。

2000年,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与丙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在外资公司中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并随后办理了审批手续。

为免除自己的责任,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乙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争议观点?

甲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其与乙公司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否则不发生效力,现因合同标的已经由第三方合法取得,该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生效,故应为无效。

乙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应为未生效合同,而非无效。

?法理解析?

本案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根据当时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本案合同因未办理批准手续而无效,因此本案合同如果适用合同法有效,则应适用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本案合同作为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而当事人未能办理批准手续,故该合同应当为未生效的合同。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未生效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笔者认为,未生效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一、二者的概念不同

“合同未生效”与“合同生效”相对应,系指合同开始发生效力的时间,亦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订约各方产生约束力的时间,故合同生效强调的是时间。

“合同无效”与“合同有效”相对应,是从合同的内容或形式上考察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能否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系对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的事实的确认。

二、二者的法律意义不同

合同有效或无效,体现了法律对该合同作出的肯定或否定的价值判断,属于对合同的定性问题。合同无效是法律或社会公益对合同作出的否定评价,无效的合同不符合法律或社会公益的要求。

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有观点认为,“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很显然,这种表述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还有观点认为,合同成立不一定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才使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合同具有了法律约束力。笔者对此观点持否定态度,因为这和合同法第八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相违背。

根据合同法关于“附生效条件合同”和“附生效期限合同”的规定,笔者认为,合同生效的意义应当是“当事人开始负担约定义务的时间”,体现的是合同约定义务对当事人是否开始发生约束力的状态,侧重于时间。

总之,合同是否有效是所有合同状态的基础,合同只有有效方可能论及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无论合同是否生效,均不影响法律对合同的价值判断。合同是否生效是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约束力的时间,合同只有生效才使当事人开始享有约定的权利或负有约定的义务。合同未生效不等于合同无效,未生效合同可以是有效的。合同有效也不等于合同生效,有效合同可能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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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9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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