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效力 > 合同无效 > 丈夫偷偷卖房 妻子诉求合同无效
丈夫偷偷卖房 妻子诉求合同无效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275

兰某与丈夫许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现已分居多年,兰某和儿子一直居住家中(即争议房屋),而丈夫许某居住在其父母家中。兰某现在居住的房屋产权是以丈夫名义作为所有权人,但这个房屋应是夫妻共同财产。从去所开始,原告家中不断有人前来寻找丈夫,称许某欠债,可兰某不知内情也无法找到丈夫询问。2005年底,丈夫许某与第三人何某在未告知兰某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何某,并在签署合同时一人签上夫妻两人的名字。而兰某毫不知情。

妻子认为丈夫隐瞒实情擅自将房屋卖给他人,将丈夫与该房买主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取回房屋。

横峰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丈夫擅自处分该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且何某明知。为此许某与何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人房屋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买方如不知情,买卖关系是否有效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其他共有人当时明知而不反对,事后又提出异议的应承认买卖关系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赔偿。本案第三人何某明知是共有财产,在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签定合同,不属善意,应认定无效。

 作者:王艳霞 程友田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丈夫偷偷卖房,妻子诉求合同无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合同无效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9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