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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261

[案情]

王某与天域公司于2004年4月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天域公司房屋租于王某用于餐饮、客房和桑拿,月租金为8000元,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5000元。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10天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租金按半年结算。合同签订时,该房屋经消防验收同意投入使用,验收报告同时进一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建筑内配置的消防器材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有效;已经消防验收的工程如有改建、扩建、用途变更,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批,该意见还注明:经营场所不得用作人员住宿。

2006年10月区公安消防大队发出两份分别对自用喷淋系统和消除火灾隐患的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由于消防隐患未能清除,王某所从事的餐饮等活动无法进行,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审判]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应认定本案合同为有效合同,如果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影响生产经营的,可以申请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而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无效情形。

[评析]

一、从意思自治原则看本案合同的效力

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自由意思。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价款等均作了约定,根据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应确认双方所签订合同的效力。

二、从合同法制定的目的,即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原则来看本案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为适应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现代各国合同法纷纷变革,大都减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的不必要的限制,并广泛运用合同扩张解释的方法而促使更多的合同成立。

在实践中,对合同无效的认定,较为严谨。如果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合同无效数量大量增加,而合同的大量无效不仅导致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同时也导致了人们对合同的不信任感,使合同这一市场经济的纽带和桥梁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另外由于合同无效的轻易认定,滋生了欺诈、不守信用者的侥幸心理,使其可以放心大胆地背信弃义、损人利已,而不受违约责任的制裁。实践中,一些违约者利用合同的瑕疵和红头文件的规定,最终使合同无效,从而轻易的达到撕毁合同和逃避违约责任的目的,已成了我国合同法实践中司空见惯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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