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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发表时间:2012-07-09 浏览次数:294

上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2008年04月18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闵民三(民)初字第383号

原告上海#######公司闵行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7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 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省##市##镇##村##号,现住上海市##路###弄##号#02室。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03室。

原告上海#######公司闵行分公司与被告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红以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 2008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如浪、陈如波、被告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公司闵行分公司诉称: 2007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进场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79号上海##商业广场内二楼c237号摊位出租给被告,租期自 2007年5月28日起至 2009 年8月29日止。合同履行期间内,被告不得随意停业、关门;被告连续或累计十五天不营业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被告承租的摊位,租金不予退回。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了该出租摊位,但是被告违约未开业,致使该铺位闲置,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 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承租的c237号市场营业摊位;三、被告已58000元承包金承担违约责任。

为证实诉请,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与案外人上海市贸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

2、产权证一份,已证明系争房屋的产权人是上海市贸家具装饰商厦;

3、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一份,以证明上海市贸家具装饰商厦更名为市贸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4、原、被告签订的《##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一份;

5、原告发给被告的告知函一份,已证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经营,但被告不予理睬;

6、##商业广场开业的相关网页资料以及宣告单据和新闻报道,以证明##商业广场于 2008年9月3日开张;

7、承租户的相关信息资料,以证明##商业广场的开业率达到了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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