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8年3月1日,经房地产中介合富公司介绍,本丰公司与小天使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本丰公司将位于东莞市东城西路97-99号合利楼一楼商铺租赁给小天使公司经营婴童用品店使用,面积为780平方米;租赁为五年,自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止;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每月租金为60000元;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每月租金为70000元;免租期共60天,即自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止为装修期,免租期间免收租金。 2008年3月3日,本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xx与小天使公司的员工林鑫签署一份收楼确认书,合富公司的员工吴锦华作为见证方在收楼确认书上签名。同日,本丰公司向合富公司支付出租中介代理费30000元。2008年4月24日,本丰公司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小天使公司邮寄一份通知,通知要求小天使公司尽快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入场装修,双方约定的装修免租期限不变,届时小天使公司未装完毕,装修免租期不顺延。2008年6月10日,本丰公司又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小天使公司发出一份缴租通知,通知小天使公司在两日内向本丰公司支付2008年6月份的租金60000元,否则,将依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收滞纳金。2008年6月15日,本丰公司接到东莞市法院的应诉通知,才得知小天使已向法院起诉称租赁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要求本丰公司退还款项。我所刘蓉芳律师接受本丰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小天使婴童有限公司之间的诉讼,以下为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东莞市本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天使婴童用品(中山)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合富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东一法民一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1、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租金36000元,赔偿租金损失52000元,并计付利息给上诉人;
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中介代理费损失30000元给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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