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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的合同是否无效
发表时间:2015-03-24 浏览次数:426

是否“恶意串通”系个人心理活动,对其认定应采取推定方式,在综合分析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在认定是否“恶意串通”时,推定方式仅适用于认定当事人在实施某行为时是否故意而为之的心理状态,对于当事人基于该行为是否牟取了利益,主张权利的对方当事人仍需举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九条之规定,依照日常经验、行为习惯等,根据盖然性原则予以判断和认定。

“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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