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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发表时间:2008-10-13 浏览次数:4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的,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修复后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上述(2)、(4)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取得的非法所得。

承包人超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等级资质,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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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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