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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吗?
发表时间:2007-07-31 浏览次数:69

合同无效,意味着当事人所期望借合同达到的结果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合同自始无效,即应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他方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置业者与开发商订立的房屋销售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后,置业者则有权退房。

现实生活中,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

1、开发商的项目违法,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件,因此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发商销售房屋,必须已经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手续——报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开工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尤其是开发商必须依法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否则,由于其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2、开发商采取欺骗手段,诱使置业者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

开发商故意告知置业者虚假情况,如竣工日期、装修规格及质量标准等,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很多情况下是其所开发项目的非法性),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无效。

开发商故意告知置业者虚假情况主要发生在商品房销售行为中,其目的是吸引置业者,以便抢占市场,弥补资金不足。常见的是开发商利用宣传材料或媒体,对房屋的特定事项或其他相关情况(公共设施、自然环境、文化环境等)进行不实或夸大的宣传。如果这些商业吹嘘具有清楚、明白的质量标准或实质内容,如“小区内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齐全”、“三分之一公共绿地面积”、“意大利进口材料高档装修”等,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即构成欺诈,如无实质内容,如“理想居所”、“置业首选旺地”、“升值潜力巨大”等则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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