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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船厂处理与分包、外协人员关系的影响
发表时间:2008-02-01 浏览次数:425

船厂在建造、修理船舶时,经常将部分工程项目发包给外协施工队来完成。这些外协施工队往往是以一个承包经营人带领一些施工人员的形式出现,承包经营人往往不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其办理社会保险。外协施工人员在造(修)船时发生工伤或者出现承包负责人拖欠其工资时,外协施工人员的利益往往很难得到保护。

2008年1月1日后《劳动合同法》生效后,承包经营人违法用工给施工人员造成损害的,施工人员维权有了双重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人员既可以要求个人承包经营承担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也可要求发包的船厂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施工人员既可以单独起诉船厂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在此,本律师建议船厂将部分工程项目发包给个人承包经营者时,应注意审查承包人的资质,并要督促承包人依法用工、规范用工,以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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