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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会因某些事项难以商定而留待日后再订,有时会因未曾考虑到有关情事而漏订条款,有时会由于语句使用不当而使内容矛盾,有时会因用语晦涩而使含义不明,有时会因误解签下不公平条款,有时又会因词不达意而使有关条款与内心真意相差甚远。凡此种种,如果导致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均应通过合同解释加以解决,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明确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而实现合同目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商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协商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不能选择适用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当事人不能选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法在第八章中对此作了规定。 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项规定的含义是: 1、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对所有合同都有适用, 包括本法没有列名规定的无名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合同; 2、对于分则中有关合同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有关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责任竞合,是指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产生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将导致不同的责任后果。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比如供电部门没有按照安全标准供电,或违约中止供电,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害。再如直销商提供缺陷产品,致买受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等。 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不同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是:1.归责原则的区别。前者主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责任构成不同。前者是只要违约虽无损害也要承担责任;后者是无损害事实便无责任。3.责任范围不同。前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而后者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赔偿等;4.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前者如因第三人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应首先对债权人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后者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负责。5.诉讼管辖不同,前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或依协议选择前 述两地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后者则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即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1.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为保障债的履行而设定的;预付款是当事人将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其交付是债的履行行为,具有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资助作用。2.定金的数额有法定的最高比例限制,即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而预付款的数额,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于合同标的额没有法定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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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普遍采用的一种制约违约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揽子违约金,也可以仅就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约定单项违 约金。 二、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它使对损失的补偿变得简便迅速,是守约方寻求弥补损失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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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达到了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达成,有着不确定性,是不以居间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尽管居间人可能做了很多工作,但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仍然不能达成合同的情况是很多的,这就是居间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即付出了大量劳动,也支出了一定费用,但最终委托人与第三人还是没有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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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所谓“居间活动的费用”是指居间人为促成合同成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电话费等,居间人从事居间行为一般都要支出一定费用,这类费用通常都包括在居间人收取的佣金中。合同法对“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的规定,与委托合同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都由委托人负担。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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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居间人的居间行为,使委托人与第三人或者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合同必须成立。合同没有成立时,居间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但居间合同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有时就会出现居间人已经进行了居间行为,而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解除了与居间人之间的合同,然后再与居间人介绍的第三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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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居间人欺骗委托人怎么办?
居间人负有如实向委托人报告关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义务。有关事项包括相对人的资信情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产品数量、产品规格等情况。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居间人要将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不能为了达到获得佣金的一己之私,而向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欺骗委托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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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期间,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的性质,或者因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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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在符合合同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的情况下,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如果该仓储物已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还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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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是消费保管?
消费保管也称为不规则保管,是指保管物为可替代物时,如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保管期间届满由保管人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的保管而言。 消费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有以下几点不同: 第一,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种类物是相对于特定物而言的,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转让物,如标号相同的水泥,相同品牌、规格的电视机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保管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从我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定的保管合同的成立来看,我国对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交付为要件,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保管合同尽管以保管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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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保管合同的有偿与无偿,是保管合同的重要问题。我国合同法处理这个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依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寄存人和保管人可以约定保管是有偿的,也可以约定保管是无偿的。 约定保管是有偿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地点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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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保管费应在什么时候支付?
保管合同即可终止。分期保管合同,当事人对支付保管费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例如甲与存车处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保管费的支付期限,但是按照存车处与其他寄存人的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都是每月1-4日,这就是交易习惯,甲也应在每月1-4日内交费。
咨询律师: 胡骅
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另一方无权参与分享新的技术成果; 二、允许当事人作特别约定。实行谁完成谁拥有的原则,不影响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新技术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履行技术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新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有特别约定的,依照特别约定确定归属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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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的重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二、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受托人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所需要的经费; 三、应受托人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已提供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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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在对委托人提供的数据、资料和背景材料进行研究分析、论证时,可能会产生出新的技术成果;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供的咨询报告,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也可能会开发出新的技术成果。新的技术成果是指,技术咨询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派生完成的或者后续发展的技术成果。处理这类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基本原则是: 一、谁完成谁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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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1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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